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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冀中职业学院委员会冀中职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9-09-23

中共冀中职业学院委员会 

院党字[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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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冀中职业学院委员会 

冀  中  职  业  学  院 

关于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各级领导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学院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廉洁从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队伍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确保政治思想统一、作风务实高效、严格要求自己、发挥表率作用。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经过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决策,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及他人谋取职位、职称、荣誉、待遇,不准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人员招聘调配、学生入党评优等事项。 

四、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不准在招生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规干预正常招生录取工作,不准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准用公款超标准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以出国(境)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旅游,不准动用学院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从事盈利活动。 

六、严格规范市场动作程序和权限,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图书教材购置、公房租赁和药品采购等招标活动。 

七、廉洁奉公,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利益,不准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不准超标准购买、使用小汽车和违反规定建、购住房,院级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八、严格要求和教育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九、为预防职务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各系部处室包干经费进行定期审计,或半年或专项随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根据其性质,视情节轻重采取及时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依法处理。

教职工廉洁自律规定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保密规定,严禁做任何有损于学生和学院利益的事情。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在学生中私自办各种培训班谋取私利。 

三、加强师德建设,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建立正常的师生关系。不接受学生及学生亲属吃请和财物;不在学生中搞亲疏关系。 

四、严禁伪造各类证书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五、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不准在学生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违纪处理、学历学位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做手脚、弄虚作假。 

六、凡属学生方面的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和党团组织发展、学习培训等,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在学生中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严格按程序操作。 

七、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不准干扰招生录取工作,不准接受考生及亲属吃请和财物。 

八、严格遵守学院公共财产管理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准侵占学院公开财物。 

九、严格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和物资设备、教材、办公用品采购招标管理制度。不准利用工作关系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私自收受回扣。 

十、建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校园风尚。在日常活动中,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红白喜事,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大操大办。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教职工 廉洁自律 规定

冀中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